<![CDATA[常見問答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https://www.police.ntpc.gov.tw/np-535-19.html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RSS channel.zh-twSat, 27 Jan 2024 08:25:00 GMT新北市政府警察局20<![CDATA[發現賭博電玩、賭場、色情等違法情形該向哪個單位檢舉?]]>cp-535-2069-19.html逕向當地派出所或警分局檢舉,或利用110專線及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專線02-29660251、局長信箱(https://www.police.ntpc.gov.tw/sp-BMAgree-1-1.html),本府警察局將立即指派權責單位前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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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31 Mar 2020 08:05: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069-19.html2069
<![CDATA[偵辦刑案或處理車禍,能否調閱私人或商家監視器?]]>cp-535-54875-19.html1. 完成報案程序:調閱私人或商家監視器,可向派出所提出申請,審核後我們會協助您向私人或商家調閱。
2. 由警方陪同調閱:私人或商家設置之監視器,因不受警方管理,且係私人財產,民眾自行前往調閱,常遭到拒絕,必須完成報案程序後,由我們陪同前往調閱,惟為偵辦刑案或釐清事故責任,即使民眾未申請,我們亦會主動前往調閱。
3. 請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必要時,我們會呼籲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
4. 上述私人或商家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係屬於民眾私人財產,所有權人可同意或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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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26 Oct 2018 01:38: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54875-19.html54875
<![CDATA[謊編理由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像,有無刑責?]]>cp-535-54874-19.html可能構成刑法上之使公務員不實登載、誣告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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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26 Oct 2018 01:37: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54874-19.html54874
<![CDATA[請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調閱監視器影像相關規定、辦理流程及申請表單為何?]]>cp-535-54873-19.html1. 相關規定
依據本府警察局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政府機關以外人民需申請治安監視錄影系統影音檔案調閱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所轄分局(分駐派出所)提出,並經受理單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審查同意後始得調閱。」
2. 辦理流程及申請表單
如為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有調閱監視器影音資料之必要時,得至分局(分駐派出所)申請,請攜帶個人身分證,填寫「調閱申請書」敘明調閱事由,並完成相關報(備)案紀錄、切結保密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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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26 Oct 2018 01:24: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54873-19.html54873
<![CDATA[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監視器影音資料保存期限多長?]]>cp-535-54872-19.html一般監視器:1個月;
車牌辨識系統:錄影檔1個月,照片檔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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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26 Oct 2018 01:23: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54872-19.html54872
<![CDATA[家中有人失蹤如何辦理協尋?]]>cp-535-2067-19.html由報案人攜帶身分證、私章及失蹤者戶籍資料和相片,到就近分駐(派出)所申報。 完成報案手續後,當場開立證明。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立即完成。

壹、失蹤人口係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二、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 六、智能障礙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九、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貳、報案人之種類區分如下:
1.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屬或親屬。
2.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
3.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所安置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辦理,並視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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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27 Mar 2018 08:15: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067-19.html2067
<![CDATA[警察機關受理人與動物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cp-535-2048-19.html一、判定各類噪音主管機關
(一)環保主管機關:
     1、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時間內、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的行為所產生的噪音,如:燃放爆竹、神壇、廟會、
            婚喪等民俗活動(噪音管制法第8條)。
     2、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如餐廳、卡拉OK店工廠、工地等噪音、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民用飛機等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二)警察機關: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如大聲喧嘩、各式樂器彈奏或演奏聲、有人飼養的犬隻吠聲 (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除外)。
(三)建管主管機關: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二、處理流程:透過電話、110報案電話、1999市民當家熱線、電子郵件(E-MAIL)、書面、現場陳情、上級交辦或其他方式陳情,
       依管轄權責處理(警察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建管主管機關、環保主管機關等)。
三、民眾應注意事項:
(一)錄影、錄音存證。
(二)事發當時依噪音類別,通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三)不要與處理人員同行,避免與肇事者當面衝突。
四、警察處理原則
(一)必須有「舉發人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並應對被檢舉處所的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
          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三)由鄰居或處理員警進行溝通:一般近鄰噪音陳情案件之成因多發生於鄰居之間,因此第一時間的有效作法應與被陳情人進行溝通,
          其實鄰居有時產生噪音只是無心之故,在此情形下若鄰居或處理員警能主動告知受干擾音源與時段等相關訊息,相信對於解決噪音
          侵擾會更有幫助。
五、法令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
          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三)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四)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例如住戶公約)另有禁止
          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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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22 Mar 2018 01:0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048-19.html2048
<![CDAT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禍)時,當事人移置車輛前應如何處置?]]>cp-535-2058-19.html(一)道路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
          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4及5款規定:「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
          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4、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
          交通之處所。5、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三)有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4、5款規定:「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
           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2、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
           消防機關。4、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
           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5、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
           ,不在此限。」
 (四)倘發生事故時各該駕駛人或肇事人未依前述規定處置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
           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五)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六)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
           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
           交通之處所。」,予以製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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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22 Mar 2018 01:0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058-19.html2058
<![CDATA[請問如何申請大貨車行駛管制路線通行證?]]>cp-535-2059-19.html廠商(或民眾)因施工之特殊實際需要必須使用大貨車通行於公告之管制路段時,應檢附相關文件臚列於下:

1、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2、行車執照影本(拖車使用證)
3、大貨車職業駕照
4、棄土場同意書暨棄土流向證明
5、其他(委託書)

並填具申請表,申請路線如行駛於單一分局轄區,向當地分局申請該發通行證;如跨越二個分局轄區以上者,逕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核發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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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21 Mar 2018 07:0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059-19.html2059
<![CDATA[民眾舉家外出如何申請警察加強巡邏?]]>cp-535-24006-19.html有關警察機關協助民眾舉家外出住居安全維護,加強巡邏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撥打一一○、親赴分駐(派出)所或利用網路申請。
二、申請人告知或填寫外出起訖時間及聯絡電話(含左鄰右舍或緊急聯絡人電話)等相關資料。
三、轄區派出所受理或接獲通報後,與申請人聯繫確認後,編排勤務將申請住所納入巡邏區線,於必要時得設置臨時巡邏箱,執勤員警巡邏行經申請人住居附近時,執行重點守望並留意周圍狀況。
四、申請人返家後,轄區派出所會將臨時巡邏箱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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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25 May 2016 03:56: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4006-19.html24006
<![CDATA[如何利用網路申請「舉家外出住居安全維護」服務?]]>cp-535-24007-19.html民眾可登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申請「舉家外出住居安全維護」服務,路徑如下:首頁\為民服務\雲端櫃檯\公共安全專區\協助維護民眾舉家外出家戶安全(網址: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Ac125010.action),選擇「線上填表」,依選項填寫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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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25 May 2016 03:56: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4007-19.html24007
<![CDATA[LINE流言闖紅燈、紅燈右轉及超速等交通違規將加重處罰是否屬實?]]>cp-535-23541-19.html即時通訊軟體(LINE)流傳「紅燈右轉罰5400,三次馬上吊銷駕照」、「停等紅綠燈時超越停止線罰900」及「闖紅燈及超速違規提高罰鍰」...?
 
事實上除停等紅綠燈時超越停止線,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規定,可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金額屬實外,其餘加重處罰部分(包括闖紅燈、紅燈右轉及超速)均屬網路謠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醒您,類似網路謠言流傳甚多,民眾倘有交通法規相關問題除可透過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及交通部「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查詢最新交通法令規定外,亦可直接向就近之警察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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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09 May 2016 10:03: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3541-19.html23541
<![CDATA[使用本局警政APP「iPolice」的110報案與一般電話撥打110報案有何不同?]]>cp-535-23540-19.html一般撥打110語音報案,僅能傳送該發話地附近之基地臺座標;使用「新北市iPolice」報案時,因透過GPS定位及網路功能,將再傳送1組較精確之座標位置,供110報案臺迅速派遣警力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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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09 May 2016 10:01: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3540-19.html23540
<![CDATA[如何下載本局警政APP「iPolice」?]]>cp-535-23539-19.html
  • 使用iOS作業系統手機的民眾請至「App Store」,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手機的民眾請至「Play商店」,輸入「iPolice」,即可搜尋到「新北市iPolice」並安裝。
  • 民眾亦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police.ntpc.gov.tw/mp-1.html)首頁內利用手機掃瞄QR Code取得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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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n, 09 May 2016 10:0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3539-19.html23539
    <![CDATA[何謂「警察服務識別標誌」]]>cp-535-21632-19.html盾型袖招

    圖 盾型袖招

    警徽設計理念: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徽頂正中置青天白日國徽,外繞黃色嘉禾。
    一、國徽:象徵效忠中華民國,保護國土之意涵。
    二、金黃色警鴿:象徵警戒、和平、效率。
    三、警鴿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意涵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及四維八德。
    四、嘉禾葉、穗左右各七:意涵週而復始、不眠不休服勤。

    警徽與POLICE的運用,連結了創新與傳統意象,POLICE英文字呈現,方便外國人士辨識,強化警察保衛人民及維護治安之視覺呈現,底色層次設計呈現活潑氣氛緩和嚴肅感。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服務識別標誌」主題網站,網址: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cis/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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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d, 02 Mar 2016 04:57: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1632-19.html21632
    <![CDATA[如何辦理失蹤人口撤銷協尋?]]>cp-535-2068-19.html由失蹤人或報案人,擕帶身分證、私章,就近向分駐(派出)所辦理撤尋。完成報案手續後,當場開立證明。 遇有下列情形,辦理撤銷協尋: 一、因案通緝。 二、在監所服刑或羈押。 三、已出境。 四、已經死亡。 五、已受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 六、辦理撤尋依規定應製作筆錄及出示或檢具(撤尋原因)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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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d, 06 Aug 2014 16:00:00 GMT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535-2068-19.html2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