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禍)時,當事人移置車輛前應如何處置?
(一)道路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
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4及5款規定:「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
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4、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
交通之處所。5、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三)有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4、5款規定:「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
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2、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
消防機關。4、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
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5、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
,不在此限。」
(四)倘發生事故時各該駕駛人或肇事人未依前述規定處置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
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五)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六)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
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
交通之處所。」,予以製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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