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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應如何防範強盜、搶奪發生
              
                - 發布日期:107-02-15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硬體方面 
(一)由機構內往外看時視線良好,然由外向內窺視時,則避免令外人一覽無遺。 
(二)存放大量現鈔之庫房,宜獨立且有隔斷閉鎖之設計。 
(三)如情況許可,服務台及辦公室可作適當之隔間。 
(四)進出口保持明亮,以防有外人藏匿。 
(五)邊門與後門儘可能少開。 
(六)設置警報攝影及錄影系統,且員工均熟悉其用法及位置。 
(七)警報器按鈕應有明處、暗處及遙控,且便於行員掣按。 
(八)警報、攝影、緊急照明系統應經常檢查、測試,確保其正常運作。 
(九)保險櫃宜使用雙鎖,須兩人始能打開。 
(十)宜在櫃台附近設置身高目測器,平日即培訓行員正確判斷歹徒身高之能力。 
(十一)設置有效之保全系統,如「紅外線感應器」、「微電腦保全主機」、「外力音頻震盪器」等科技儀器,補人力監控之不足。 
(十二)運鈔車力求堅固、安全且有自動攝影及蜂鳴警報系統。 
(十三)可在機構內存放有特別記號紙鈔,誘使歹徒帶走,以便利於追緝或減少損失。 
(十四)郵局儲金部門儘量配置在二、三樓,出入口有保全人員或警衛看守,以防歹徒輕易入侵。 
二、員工方面 
(一)甄選新進員工時,特別注意其品德操守。 
(二)員工儘量避免在外人面前談到機關內部之作業情形。 
(三)對於陌生人詢問員工人數及相關系統設置情形時,宜謹慎回答。 
(四)員工平日應注意下列可疑對象,向機關內安全警衛人員反映: 
1、逗留時間過長者。 
2、穿戴帽子、太陽眼鏡、手套及其他較為特殊且不合時間地點之衣著者。 
3、無任何存放款交易但卻反覆逡巡東張西望者。 
4、詢問有關機關各種情形者。 
(五)除非絕對必要非營業時間切莫營業。 
(六)在上午及晚間金融機構營業前後,宜先行檢查各種系統及設施有無故障、異狀及空間轉角有無外人藏匿。 
(七)平日即應查金融機構隔鄰(尤其工地)或上下樓層,有無被歹徒鑽孔侵入之漏洞,設法加以堵塞或加強防護措施。 
(八)運鈔車人員應注意下列各點: 
1、來去多人同行。 
2、來去採不同路線,採不固定時間。 
3、來去擇人多熱鬧路線。 
4、宜有適當武裝。 
5、儘量利用白天時間。 
6、切莫將金錢留在車上令人照顧。 
(九)儘量避免例行規律一成不變之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轉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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