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3月好人好事-土城派出所警員劉牧紘、劉玟伶
一、本分局土城派出所警員劉牧紘、劉玟伶,於轄內查獲毒品案,勤務中積極作為,淨化社會治安,符合優良服務事蹟如下: (一)土城派出所警員劉牧紘、劉玟伶(下稱劉等2員) 擔服114年2月20日18至20時巡邏勤務,於巡邏期間接獲勤指中心通報稱土城飯店報案表示有房客拒絕支付住宿費,請警方到場協助。劉等2員獲報後,旋即趕赴現場處理。。 (二)劉等2員到場後向櫃檯人員了解狀況,櫃台人員表示該名房客已超過退房時間仍未離開,且拒絕支付住宿費。劉等2員遂上樓處理,並至該名房客廖○○所承租之客房外表明來意要求其說明情況。面對警方詢問,廖嫌仍堅持不願支付住宿費,並同意警方進入房內查看。進入房內後,劉等2員即在桌上發現疑似毒品吸食器及多包可疑物品,隨即使用毒品檢驗盒進行初步檢測,結果呈現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警方立即依法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及依托咪酯煙彈2顆,隨後警方依法將廖嫌帶返所,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二、本案警員劉牧紘、劉玟伶勤務中積極作為,符合優良服務事蹟,對提升警察形象具有正面助益,足堪同仁表率。 |